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一批地区实施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就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不低于8万张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不低于15万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在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一)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县)、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申报地区应在本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并且具备较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
(二)申报材料。项目地区应参照《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附件1)编写项目申报书,并附上必要佐证材料。同时,要据实测算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内容将作为项目验收重要参考。
(三)申报程序。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地区并排序报民政部、财政部。计划单列市申报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名额,并由所在省统一组织推荐。民政部、财政部将按程序评选若干项目地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入选项目地区名单,如公示名单与最终确定名单一致,将不再另行发布确定通知。
(四)报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于4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民政部,并将电子版发送指定电子邮箱。申报地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一)支持对象。项目支持的对象为项目地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其中,老年人是指项目地区户籍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经济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标准,可视情扩大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的低收入组和中间偏下收入组;失能、部分失能是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等标准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等级。
(二)支持范围。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见附件2)两方面支出。对经评估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并可根据其需求同时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须在项目周期内为同一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
(三)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项目地区应提前开展支持对象及需求摸排等准备工作,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严格项目管理。项目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项目地区需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项目信息采集版块和微信小程序“民政政务—2024年项目”中及时录入相关信息。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对信息录入组织专项培训,根据信息录入情况对项目进展按季度调度,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开展成果验收,项目进展情况将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对评价排名靠后、资金执行率低或存在审计等问题的项目地区,将核减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入选项目地区数量和资金分配额度。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配合,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地区,密切跟踪项目地区任务开展、资金使用、配套支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地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择优遴选服务提供主体,加强对产品和服务验收,严格按照项目支持对象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规范使用资金。
(三)完善保障措施。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强与项目支持对象和范围的有效衔接,统筹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避免重复改造或改造不到位。要夯实项目实施基础,统筹规划、一体推进项目地区设施网络建设、专业机构培育、信息平台搭建、服务人才培养、消费潜力挖掘等工作。提前谋划项目结束后持续扶持的政策措施,确保项目产出绩效可持续。
(四)加强宣传推广。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地区加强项目政策宣讲及实施效果宣传,推动专业化养老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要认真总结提炼项目地区经验做法,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并及时上报。
各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底前将审核同意的项目地区实施方案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分别于2024年12月30日前、2025年6月30日前向民政部提交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并抄送财政部。
邮箱地址:cujinyanglaofuwu@163.com
邮箱地址:feizhengyang@mof.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概述本地区养老服务工作总体情况,重点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总人口、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及老龄化率,老龄或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情况(需明确牵头人及职务),“十四五”以来省、市、县三级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情况(分别明确具体数额),“十四五”以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出台情况(需明确具体文件名称及解决的问题),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运营情况〔需明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街道(乡镇)的覆盖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覆盖率〕,2021-2023年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情况,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情况,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特色经验做法情况。
明确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工作进度、老年人能力评估及服务对象确认、制定建设标准或服务清单、遴选服务和产品提供主体、服务质量过程管理和验收、项目结束后持续推进等安排考虑。
聚焦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专业化运作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功能设置、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智慧场景运用、居家服务递送、家庭养老赋能、服务人才培养、其他要素保障等安排考虑。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安排、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安排、项目结束后持续支持安排。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为推进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规范实施,现就项目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两项重点任务,制定实施标准如下。
一、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项目地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二、服务提供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并结合其意愿,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可参考附1)。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可参考附2)。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服务流程
(一)摸底评估。项目地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组织开展排查摸底,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
(二)按需建账。项目地区以综合能力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结合服务对象意愿,对每位服务对象进行基本信息和需求登记,按照“一人一案”原则建立台账,细化明确具体服务方案。
(三)政府采购。项目地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确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项目实施。服务提供主体根据每位服务对象具体情况,结合项目相关执行标准和周期,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内容、服务标准、进度安排等,经服务对象确认后按计划实施,并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相关微信小程序上传服务信息。
(五)评估验收。项目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将验收结果作为标的支付、项目竣工的主要依据。
五、补助标准
项目地区应综合考虑服务老年人数量、服务需求、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在满足建设要求、保证服务频次和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位老年人的补助标准。属于当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项目地区统筹地方财政投入予以补足;属于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外、服务对象自愿付费的部分,由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与服务提供主体签订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附件1
http://www.mca.gov.cn/n2445/n2575/n2579/c1662004999979999250/part/18900.docx
附件2
http://www.mca.gov.cn/n2445/n2575/n2579/c1662004999979999250/part/18901.docx
来源:民政部官网